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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找工作 学点劳动法太有必要

发布时间: 2015-07-01 10:32:07 来源: 钱江晚报 作者: 丁颍鹃 整理

  浙江人文大讲堂这次邀请的是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的林嘉教授。

  讲劳动法,感兴趣的听众很多:约定的时间到了,讲座内容还没讲完,大家都要求老师继续讲。这样的场景,好像回到了大学课堂。

  大家也都是有备而来。讲座一结束,就奔向林教授咨询各种问题,有人来问劳务派遣的问题,也有人来请教单位的人事处理是否合法。

  一纸文书,一个签名,就决定了你的权益和未来。不光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很多人工作十几年,都还没有搞清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问题。

  听完讲座,很多年轻人感慨:找工作的时候,学点劳动法太有必要了。

  今天我们把林教授讲座内容,整理成文字,供大家参考。

  大学生实习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广大劳动者的利益,那么,哪些人群才是《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呢?大家会想,凡是有劳动关系当然就应该适用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劳动合同法》适用是有限定的。首先,企业必须适用,凡是企业的劳动者必须适用;除此以外,国家机关公务员、军人、农民、家庭保姆,这类人该如何适用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不过,公务员的招聘、录用、退休等都有一套专门的办法,所以公务员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

  事业单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如果对事业单位有专门规定的,适用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是这么规定,但具体实施起来有很多问题,比如退休之后又被单位返聘,这种情况算不算劳动关系?

  过去这个问题也是有争议的,前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从理论上来说,我认为这其中有很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工伤出现了以后怎么办?退休了,年龄过了,就不能拿到工伤待遇,合理吗?虽然不算劳动关系,但工作性质还是一样的,我觉得应该给予一种灵活的态度,单位应该承担工伤的结果。

  关于“劳动者”的适用范围,还涉及实习的问题,大学生实习,跟实习单位的关系算不算劳动关系?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不算。

  19岁的小李是某医药高级技工学校的二年级学生。前段时间,在校方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其他十几名同学来到一家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

  实习了两个月后,小李开始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做检查被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

  尽管已被确认小李是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患上这一重病的,但当小李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时,却被告知她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所以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义务赔偿。

  还有一种顶岗实习的情况,虽然不算正式就业,但一些基本的劳动保护的规定应当适用,比如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工伤等等,否则对这部分人群不利,也容易让企业钻空子。

  签合同时隐婚

  是否构成欺诈

  下一个问题,怎么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怎么签,该不该签?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是可以分离的。

  当然,立法特别强调要签订书面合同。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要签书面合同,而且要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如果一个月后才签订,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付出劳动者的双倍工资。

  如果单位告诉你现在是试用期,所以不用签合同,这个做法是违法的,不管是试用期还是非试用期,不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就要付双倍工资;如果工作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第二年开始,就可以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单位存在,劳动者就可以保留这个工作,除非出现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招工录用中的歧视问题,这是《就业促进法》特别强调的: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具体实践中性别歧视非常突出。现在有些国家就规定,休产假男女必须休,这样招工的时候就不会特别强调性别了。

  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是,传染病病原的携带者,比如乙肝、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2007年的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传染病病源为由拒绝录用。这几年,人社部、教育部等也做出规定,入学、就业、体检都不能查乙肝。这是一个进步,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观念、制度上都还需要有更多的突破。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告知说明义务:用人单位要如实告知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等,劳动者也要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内容。如果劳动者隐瞒,会不会构成欺诈?如果说是欺诈,合同还有效吗?

  29岁张女士,已婚,但入职时在“婚否”一栏中填写了“未婚”。转正后发现自己意外怀孕并有先兆流产现象,于是向公司请假。公司以入职时提交的资料与事实不符为由,根据合同单方解约。

  双方就劳动争议仲裁,隐瞒结婚的事实是不是属于欺骗?类似问题法院不能轻易说单位的做法是对的。因为生育权、自由婚姻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问题,不会因为在婚否一栏没有写明就认为构成欺骗,所以类似这样案件可能单位最后很难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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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龚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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