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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状元手握“确认书”却未被录取

发布时间: 2015-07-24 09:48:05 来源: 新华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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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回应:正在核实情况

  重庆女孩阳阳,以671分的高考成绩成为江津区的文科状元,在复旦大学重庆招生组伸出橄榄枝后,与复旦招生组老师签署了“复旦大学2015年专家组咨询确认书”,承诺将作为“优秀推荐生”择优录取。复旦大学今年在渝文科计划招生9人,实际录10人,阳阳是并列第10名。阳阳疑惑,既然是并列,为何自己没有被录取?复旦大学招生组老师回应称,这个事情是由于重庆考试院未投档,最低录取分数线由考试院划定的。重庆考试院的回复是,相同分数的情况下,若是文科,要比谁的文综分数高,投档时就会先投分数高的那一个考生的档案。

  看着手上复旦大学的确认书,阳阳母女俩一直觉得很难过。“妹儿本来想读中国人民大学的,如果不是当初签了这个确认书,可能第一志愿就会填人大,这样被录取的可能性就要高一些。”阳阳的母亲杨女士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阳阳班上一位比她低3分的同学,已经被人大录取了。

  对于网上热传的阳阳未被录取一事,记者23日从复旦方面了解到,目前校方已经获悉此事,正在核实情况。 (第一眼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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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录,复旦是否有过?

  对于考生阳阳的遭遇,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所谓确认书,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对双方皆无约束力,如同一张废纸。因为这个确认书不是录取的承诺书,签订了确认书并不意味着保证录取。复旦大学的确认书仅仅表明,考生阳阳与复旦大学有一份约定,阳阳第一志愿填报复旦大学,如果分数进入了复旦大学投档线,复旦大学可以作为优秀推荐生录取。

  可是这样的代价是,必须将复旦大学填报为第一志愿,并且是唯一志愿,除了复旦外不能再填报其他志愿。最坏的结果可能是未被复旦录取而名落孙山,梦断复旦,不但失去读名校机会,而且失去读大学机会。事实已经部分印证了这一结果。如果阳阳不在妈妈强烈建议下留一手,多填报了一个志愿,就真的只有明年再来了。

  笔者认为,尽管复旦大学没有明确承诺保证录取考生阳阳,但这份确认书很容易被误解为录取的承诺书、保证书,而且复旦大学招生组老师特意提到为确保录取最好只填报复旦一所大学,实际上是把考生的退路完全堵死了,应视为对考生志愿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和剥夺。此外,复旦大学招生组没有对阳阳的分数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为了争夺优秀生源就与阳阳签订了确认书,过于草率和不负责任。

  所以,尽管复旦大学对这份确认书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但从情理上、道德上讲,复旦大学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应该为阳阳考生的弃录承担一定责任。毕竟这份确认书给考生阳阳带来了太大风险,既失去了进入复旦大学的机会,也失去了进入人民大学等名校的机会。

  在此也提醒所有考生,自己能够读什么大学,唯一可信的是高考成绩,其他什么确认书都是浮云,莫让自己错失人生的重要机遇。(人民网刘运喜)

  “预录取”为何屡禁不绝

  高考高分考生与高校签了“预录取”协议书,结果并未被作承诺的高校录取,甚至有的考生就此落榜,没有高校录取,这种现象其实并不鲜见,比如2014年十多名考生被沈阳音乐学院“预录取”,最终并未被录取;2011年,安徽省无为县6名高分考生被南京大学“放鸽子”。

  实际上教育部三令五申禁止高校在招生过程中玩这种把戏,每年高考招生开始之前,教育部都会发通知要求高校不准与考生签“预录取”协议,并明确将其定性为违规招生行径。但是,教育部的禁令并没能阻挡高校违规招生步伐,“预录取”仍然年年满天飞。

  从法律角度说,高校与考生签署的“预录取”协议,并不符合高考招生政策,属于一种无效协议。换句话说,如果考生与高校签了“预录取”协议,而最终没有被高校录取,只能自认倒霉,一切损失都由考生独自承担,高校不存在出现招不满学生的情况。

  从违规成本角度说,高校采取这种手段招生违规成本非常低,反过来实质上就纵容和助长了高校的“预录取”招生歪风。从以往对这种行为的处理情况看,即便高校“预录取”违规行为被发现了,乃至有考生因此而落榜,教育部也很少对高校给予实质性的处罚。

  另一方面,与高校签订“预录取”协议的考生均为高分考生,按照正常情况,基本上会被预定的高校录取,发生签有“预录取”协议的考生不被预定高校录取的概率很小。只要不出意外情况,就不会有人曝光、举报,外界即便知道有“预录取”这么回事,也拿不出证据,最多是打口水战罢了。正是“预录取”招生的安全保险高概率,让高校不怕发生意外,进而敢于年年采取“预录取”招生手段抢优秀生源。

  遏制“预录取”违规招生现象,保障高考招生的阳光、透明,确保考生的合法权益,避免高分考生因签了“预录取”协议而落榜现象发生,就必须提高高校违规招生的违规成本。对于高校采取“预录取”手段招生的,一经查实,就严肃追究高校决策者、招生部门的责任,轻则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重则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加强高考招生政策宣传,让每一位考生知晓,并明确向考生和家长传递签“预录取”协议存在的风险和后果,提高考生和家长意识。(张立美)

  政策链接>>>

  教育部:不得签订预录取协议

  教育部在2012年专门修改了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其中第六条专门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此后,在2014年、2015年,教育部在当年的“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中又重申: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为了改进录取方式,教育部还要求各省份完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并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探索“一档多投”录取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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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龚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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