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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至简育英才 教育简政放权破浪前行

发布时间: 2017-02-27 10:04:07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弓淑慧 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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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将“推进教育放管服改革”列为一大重点,并明确提出实施“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等一系列重要举措。这预示着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的教育体制改革,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破浪前行。

   力度空前直指顽疾

  如果说1985年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是中国教育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的一声春雷,那么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则吹响了新千年中国教育体制改革挺进新时代的号角。它重申了“简政放权”这一体制改革重点,明确了包括促进“管办评分离”在内的改革方向。这些文件成为大刀阔斧推进改革的基本遵循。

   “要实现教育管办评分离,必须简政放权。教育领域存在的教育行政化及由此导致的千校一面、急功近利的等顽疾,在很大程度上都根源于简政放权不够。”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接受本报专访时如是表示。在他看来,教育简政放权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通过简政放权,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是提高教育质量,满足社会教育需求,促进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走向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选择。

  纵观这些年教育改革实践,熊丙奇认为既找准了“病灶”,又开出了正确“药方”。他举例说,新时期推进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包括学校在内的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等单位的“行政级别”;明确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紧锣密鼓推进改革

  笔者通过梳理发现,近4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取消、下放了20多项教育领域审批事项。2014年初,国务院相关文件宣布取消国家重点学科审批;12月,《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发布,提出从7个方面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从5个方面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2015年5月,教育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转变政府职能,严格控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清单之外的事项学校可自主施行。

  教育简政放权改革紧锣密鼓,社会各界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对于取消国家重点学科审批举措,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牛华勇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长期以来,国家重点学科审批如同一道戴在众多高校领导头上的“紧箍”,“行政化”的“经”一念起来,高校领导就辗转反侧。终于这个“紧箍”被摘下来了。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高校自主性,使其能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调整优化学科布局,发展健康管理、大数据科学、智能科学与技术等一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

  对《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育学教授李立国对笔者表示,这些措施的确抓住了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所在,真正落实后对于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拿出魄力啃硬骨头

  在肯定成果的同时,相关专家表示,教育简政放权还存在一些亟待纠正的错误认识和改革节奏与力度的把握问题。李立国说,教育评估既有外部评估,也有内部评估,推进管办评分离,不能只重视前者,而忽视政府内部的自我评估。他进一步指出,不能把“政府管教育,学校办教育,社会评教育”教条化。完全依靠社会机构来评价教育的成效是不现实的,因为社会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有些环节的改革,李立国认为力度要再大一些,比如,虽然取消了国家重点学科审批,但是高校专业设置仍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且时间间隔很长,很多学校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急需设置博士点,但是未得到审批就无法开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教育法研究会副会长焦志勇则指出,要为简政放权顺利推进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他说,虽然《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等明确规定了高校办学的自主权,但由于上述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教育部门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都过于笼统和粗略,特别是在没有真正界定好作为管理者的政府与办学者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的情况下,学校在“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等方面依然一筹莫展。在现有的办学自主权都未充分落实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高校自主权无从谈起。

  在熊丙奇看来,那些已经作出重大决策的改革方向,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等单位的“行政级别”,相关主责部门应该拿出“啃硬骨头”的精神,大力推进,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包括人事权、财权在内的学校各项改革,为落实其办学自主权提供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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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教育简政放权举措(部分)

   2013年5月,教育部取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取消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

   2013年12月,教育部取消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2014年2月,教育部取消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家重点学科审批、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审批;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014年8月,教育部取消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取消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2015年3月,教育部取消科技查新机构认定。

   2015年5月,教育部取消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和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

   2015年10月,省级政府取消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

   2016年2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省域范围内跨地区举办中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审批、港澳台本科在读学生转读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审批,取消对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设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审批初审;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

   2017年1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和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以及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编辑: 王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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