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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出台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新政

发布时间: 2017-07-20 13:01:07 来源: 浙中新报 作者: 见习记者 孙丹玲 通讯员 余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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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7日,义乌市教育局正式印发新修订的《义乌市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条件》。

  义乌市教育局对申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内容上要求:以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为办学方向,鼓励开展体育、艺术、科技、制作等有助于学生个性特长发展、素质提升的教育类培训,以及成人文化教育培训项目。不得举办实施政治、宗教、军事、警察等特殊性质教育。涉及外籍人员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申办须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申办条件》明确,新设立的教育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地下室、临时建筑办学。办学场所不得设在全日制学校内,不与KTV、网吧、足浴店、汽车修理厂、危化品经营储存场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影响居民生活。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采光通风良好,结构安全,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须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意见书,具备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无安全隐患。同时,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场所面积要求。

  在师资和资金要求方面,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与教育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与教学的师资力量,机构内所有人员不得为在职教师,并明确了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学人员等人员的相应条件。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教育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开办校外教育辅导站、早教培训机构、校外教育培训中心资金不少于30万元,开办培训部资金不少于20万元,由当地银行出具资信有效证明。为防范意外事故、突发事件和机构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民办教育机构应参照《义乌市民办学校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办学规模自主申报风险基金额度,提取不少于5万元作为办学风险基金。

  为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义乌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民办教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址)管理,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民办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办学资格。

  
编辑: 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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