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例:张亮和李蕾是一对80后夫妻,育有一子张明明。张亮和李蕾因夫妻感情不和,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几经协商后决定孩子由李蕾抚养,但对于如何分张明明历年攒下来的数万元压岁钱、红包,双方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明的红包钱是父母及亲戚朋友对张明明的赠与,虽存储于其父张亮的账户中,但仍属于张明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张明明由被告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亦依法进行了处理,红包钱则不在分割之列,而由李蕾代为保管。
本案中,获赠的财产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孩子的红包虽然存在父亲名下,但不属于财产分割范畴,孩子被判给母亲后,母亲只是代为保管。与此类似关于压岁钱,离婚后父母一方擅自挪用孩子压岁钱,被子女告上法庭的案例也并不是少数。
其实,很多家长也在心里小声嘀咕:明明是我们大人发出的红包,对方才礼尚往来,给孩子发红包,本质上,这还是看在大人的份上,因此,红包也应该归大人。
民法上将给予压岁钱的行为定性为赠与。长辈给晚辈压岁钱,属于一方纯获利益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压岁钱一经孩子接受,赠与合同便已成立。赠与人在交付财物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一经交付便不能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压岁红包一给,就不能再往回要了。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所以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清楚: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钱还是归他们支配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