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检查外,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对于持证残疾儿童做到应收尽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允许幼儿跨服务区转入现服务区公办幼儿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长幼随园”;允许公办幼儿园因“长幼随园”转园适当突破规定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探索试行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实行按服务区招生入园。
实行公办幼儿园摇号录取的地方,可将双(多)胞胎幼儿并号绑定进行派位。
不得收取报名费、定位费以及与入园挂钩的赞助和捐资助学费等。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结合我省关于学前教育的政策部署,现就做好全省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各地要按照“浙有善育”的要求,持续扩大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积极推进阳光招生,不断提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率。部署做好“入园入托一件事”等便民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美好期盼。深入贯彻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不断完善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为导向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测体系。各地幼儿园要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遵循幼儿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推动树立科学保育教育理念,不断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坚持幼儿园招生原则
(一)公平公正、免试入园。坚持依法依规按程序招生,完善招生制度,做好信息公示,保障招生工作公开、平稳、规范进行。幼儿园招生实行免试入园,除健康检查外,不得对幼儿和家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二)优化布局、适龄优先。各地要根据当地出生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预测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及时调整和修编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并加快建设。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对于持证残疾儿童做到应收尽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
(三)就近就便、长幼随园。合理划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服务区,积极推行幼儿园“长幼随园”人性化服务举措,允许幼儿跨服务区转入现服务区公办幼儿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长幼随园”;允许公办幼儿园因“长幼随园”转园适当突破规定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
三、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生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政策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幼儿园应当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探索试行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实行按服务区招生入园。
(二)公开招生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招生期间需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幼儿园的招生公告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公示栏等多种途径公布招生信息。
(三)规范招生秩序。各地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招生入园办理手续,优化招生工作流程,及时解决招生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实行公办幼儿园摇号录取的地方,可将双(多)胞胎幼儿并号绑定进行派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关于幼儿园收费的相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定位费以及与入园挂钩的赞助和捐资助学费等。招生报名结束后幼儿园应当将录取结果及时告知幼儿家长。
四、做好特殊人群的优抚优待工作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要按照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园。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招生工作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监督和问责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幼儿园招生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宣传、违规收费、违规招生、管理混乱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