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定见习期
跟试用期有区别吗
单位跟员工签订合同的时候,通常都要求签一个试用期,但试用期的年限是有限制的:比如合同期3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可以是一个月;合同期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可以是2个月;合同期是3年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如此规定,是为了限制企业利用试用期对员工做出不利的规定。
试用期可能遇到很多问题,比如试用期和大学生毕业的见习期,如果是企业,应该适用试用期,不应再沿用过去的大学毕业生见习期一年的制度,当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内职工除外。试用期也是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签约之后,如果提前离职,违约金怎么算?
违约金不能乱订,法律规定不能超过单位付出的培训费用,而且要分摊。比如培训费花了10万元,服务期是五年,已经工作了两年,这种情况要把10万元培训费分摊到5年,每年2万元,所以最后可能要给单位6万元。
离职还可能涉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业务,双方没有这样的条款是没有效力的,但竞业限制是否要以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呢?
2008年11月6日,深圳某公司把一批员工告上法庭,原因是这些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竞业限制约定,规定离职员工在2年内不得加盟其他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但相关员工认为某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因此,该协议并不成立。
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作为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当然,你限制人家的就业权,限制他到相关的企业工作,就要给出补偿。所以,如果员工跟企业签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明确一下补偿金的数额。
25岁以前不能结婚
这样的规章制度合法吗
企业有很多规章制度来管理员工,但什么样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双方发生争议以后,拿什么作为依据?
某企业的员工手册里规定:25岁以前不能结婚,未经同意不得享受休假,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缺勤将被视为旷工。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最高法院在2001年有个规定,规章制度有效的基本依据包括3个条件:一、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三、向劳动者公示。满足三个条件就是一个有效的规章制度。这个案例里,对员工的结婚、生育做出限制,显然跟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冲突的。
陈某系某食品公司新晋员工,入职时因正值公司生产旺季,公司并未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某日,陈某下班时被保卫扣下,称其所携带手提包超出公司规定尺寸,按公司规章制度应处以500元罚款。陈某不服,强行冲出保卫室,第二天,他被告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被开除;陈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
规章制度必须要公示,要告知,单位要举证,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告知员工,就是要承担后果。在这个案子里,陈某没有经过岗前培训,也没有必要的员工手册,相当于企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所以要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末位淘汰的规定:通过考核,排名最后的一两人就淘汰。这样的做法可不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规章制度?这个问题也有过很大的争论。末位不一定就是不合格,简单的末位淘汰是不行的,还是要看员工是否完成了工作,是否符合解雇条件,结合起来看才能更好地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