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心”同样害人不浅
案例:大学生情绪低落自杀身亡
记者梳理广州地区法院过去2年公开的13件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现,大学生因心理受到伤害后向学校索赔的案件有2起。两起案件法院均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案例:小柳(化名)于2011年就读某高校。2013年3月下旬,学校辅导员发现小柳情绪低落,有自杀倾向,并及时通知了小柳家长即两上诉人,小柳因此被接回家中休养。2013年4月17日,小柳回校上课,4月24日18时左右,小柳在宿舍内自杀身亡。小柳家长认为被上诉人校方未有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法院审理认为,小柳发生情绪变化,校方已及时通知作为家长的两上诉人,已尽到校方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广州日报记者方晴)
篮球比赛受伤研究生告学校
22岁的郑某是广州某重点高校的硕士研究生。一次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篮球联赛中,郑某不慎受伤,共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事后,他把母校告上法院,称赛场上出现安全事故说明学校保护措施不力,学校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索赔5万多元。一审、二审后,法院均认定学校无需担责。
据统计,广州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提起诉讼索赔的案件仅占千分之八。当学校被告上法院后,最终被判担责的比例也较高。
2010年9月,22岁的郑某是广州一所重点高校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2年12月15日,他参加了学校第四届研究生篮球联赛,在篮球场比赛过程中,他的左膝盖受伤。
郑某称,这次比赛是学校委员会主办,学校研究生会承办,出院后郑某要求学校赔偿无果,为此将学校告上法院。他说,自己在比赛场上出现安全事故,说明学校教育学生自我保护的工作不力,学校有组织管理不善的责任,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5.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控诉学校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本次篮球联赛不属于教学活动。其次,郑某并无证据证明学校的篮球比赛场所不符合比赛安全。再者,从因果关系上分析,郑某受伤原因是自己在运动过程中落地时损伤,属于意外事件。受伤结果与学校是否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没有因果关系。(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