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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心病学生补习时猝死老师赔不赔?家长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17-04-06 10:24:23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於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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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老师家补习英语时,先心病患儿小张猝死。父母将老师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吴中法院认定老师对小张有先天性心脏病一事事发前并不知情,小张病发时老师的应对方法也无不妥,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责任,判决驳回了家长的诉讼请求。

  ◎回放:补习老师一直在抢救孩子,直至救护车到达

  初二学生小张在退休教师于某家中补习英语已一年有余。2014年10月的一次补习课中,小张等4名学生正在读单词时,小张忽然晕倒。于老师立即打电话给小张的家长,并拨打了120。在等待过程中,于老师的爱人根据急救医生指示,不断为小张进行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直到小张的父亲陪同小张上了救护车。但小张被送往医院后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为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猝死。

  事后,家长要求于老师赔偿,双方发生纠纷。2015年9月,小张的父母亲诉至吴中法院称,其子在于老师处有偿补习英语时,因于老师言辞过于激烈而导致突然晕倒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于老师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6万余元。于老师则认为,小张死亡是因突发先天性心脏病所致,且其事发时采取了很多措施,其对本案事故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老师不知孩子病情,病发时应对方法也无不妥

  吴中法院查明,小张出生时即患有先天性心脏疾病,事后去医院进行了两次修补手术,但未完全治愈,还有早搏现象。2008年11月2日,两原告以此为由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并被获准。被告有偿为包括小张在内的学生补习英语,事发前并不知小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一事,事发当天也没有对小张言辞激烈。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两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子小张实施了人身损害侵权时,应当举证说明小张的死亡与被告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结合小张的先天性心脏病病史、病发症状及抢救记录,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另有原因时,可推断小张死于先天性心脏病。被告对小张有先天性心脏病一事事发前并不知情,小张病发时被告的应对方法也无不妥,故被告不应对本起事故承担责任。两原告称被告对小张言辞过于激烈,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吴中法院判决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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