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我儿子在幼儿园上学时被其他小朋友推倒后额头磕破了,现在留下3厘米左右长的疤痕,我可以叫幼儿园赔偿吗?
成小燕律师答复: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那么该由谁来为未成年人受到的伤害买单呢?
首先,你儿子受伤是由于加害儿童造成的,加害儿童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其是否对该事故有过错,老师有没有违反教育、管理义务。教育机构有过错即应赔偿,没有过错则不予赔偿。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目前,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已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如若学校已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当事人可将保险人作为第三人,这样有利于赔偿责任的最终和及时落实。
市司法局、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供稿